人与人之间本应以诚相待、以心换心,但在法院审理的各类案件中,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居高不下。此类案件的共性问题多是出借人碍于面子、怕伤感情,或是轻信借款人“高利息”的回报,致使还款期到也无法收回本金。
●借钱见人心,还钱见人品
借钱是检验人性的试金石。出借人会始终纠结于不借伤感情,借了担心还不上;而借钱人也会在借到钱后变反客为主,更有甚者直接“变脸”。因此,一个人的人品则在借钱和还钱时所表现出来。能够按时还钱、懂得感恩之人,才是值得深交的朋友,反之借钱不还、言而无信的人应该远离。
●如何避免因借钱而“结仇”呢?
首先,要学会拒绝借钱。当有人借钱的时候,不要碍于面子勉强自己,更不要轻信对方提出高利息的诱惑,因小失大。其次,要学会谨慎借钱。借钱时要确认对方还款能力和信誉。最后,要学会“正规”借钱,借钱时要签订书面的借款协议,明确借款人基本信息(包括姓名、身份证号、电话、地址等)、借款本金、利息计算、还款时间,有必要的话还可以约定管辖法院、增设担保人或物、违约情形下的补充条款等,协议经双方签字捺印后留存。
“谈钱伤感情、借钱需谨慎。”借钱时要根据不同的情况作出合适的选择,避免发生“钱情两空”的麻烦,如若发生自身讨债困难的情况,则应尽快运用法律的武器保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。
●【法条链接】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:【普通诉讼时效】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时间为三年。法律另有规定的,依照其规定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六百七十条:【借款利息不得预先扣除】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。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,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六百七十九条:【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成立】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,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六百八十条:【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利息的规制】禁止放高利贷,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。
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,视为没有利息。
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不明确,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,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、交易习惯、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;自然人之间借款的,视为没有利息。
文字:张立成、王宇超
原标题:《关于“借钱” 法官有话说!》
阅读原文